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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
项目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基金会《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项目管理,项目类型包括自主开发设立的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。
(一)自主开发设立项目:是指综合项目部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自主开发,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的项目,包括内容:
1.有调研过程、可行性分析报告、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;
2.实施过程的每个环节有记录可核查;
3.项目完成后有工作总结和评估;
4.档案、文件、资料的整理存档。
(二)合作项目:是指基金项目部和外部合作机构合作开发的项目,共同或者委托一方执行的项目。
1.开发项目正式立项前,进行调研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;
2.制定项目实施方案,对项目进行策划、组织、实施和评估;
3.负责协调项目所需的资源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;
4.项目完成后或每年度有工作总结。
第三条 项目立项的程序:
(一)根据捐赠方明确的意愿并向本基金会提出立项捐赠的建议;
(二)捐赠方无明确受助对象的,由本基金会向捐赠者提供受赠项目建议供选择;
(三)根据捐赠方意愿,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,由本基金会法人代表(或授权委托的代表)同捐赠者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;
(四)根据捐赠立项协议,由本基金会代表与受赠者单位代表签署项目执行协议。
第四条 捐赠款立项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所设项目的名称、资金来源、首笔捐赠金额;
(二)所设项目的资助方向及管理要求;
(三)与捐赠人协商项目直接运行费用,比例按协议执行,具体内容依照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规定执行;
(四)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。
第五条 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需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,要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,成立项目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。
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: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,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,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,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,组织项目验收,报告项目执行结果,项目结束后提出书面报告。
所有项目都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、本基金会监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
2015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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